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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06/6/25 14:57:02来源:

处罚项目:虚报、瞒报统计资料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27条第1款第()项:“(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27条第2款:“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33条:“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法规检查处()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

执法标准:对企业事业组织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2、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执法责任:

1、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处罚项目: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27条第1款第()项:“(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27条第2款:“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33条:“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法规检查处()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

执法标准:对企业事业组织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2、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执法责任:

1、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处罚项目: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27条第1款第()项:“(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27条第2款:“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33条:“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法规检查处()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

执法标准:对企业事业组织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2、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执法责任:

1、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处罚项目: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29条第2款:“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34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法规检查处()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执法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2、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执法责任:

1、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处罚项目: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执法依据: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34条第1款第()项:“(一)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34条第2款:“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统计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法规检查处()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执法标准:对企业事业组织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2、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执法责任:

1、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处罚项目: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

执法依据: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34条第1款第()项:“(二)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34条第2款:“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统计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法规检查处()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执法标准:对企业事业组织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2、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执法责任:

1、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处罚项目: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执法依据: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34条第1款第()项:“(三)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34条第2款:“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统计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法规检查处()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执法标准:对企业事业组织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2、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执法责任:

1、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

处罚项目:未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涉外调查

执法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31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涉外调查的;……”。

执法机构:统计设计管理与法规检查处

执法权限: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执法标准: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执法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2、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执法责任:

1、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

处罚项目: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

执法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31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的;……”。

执法机构:统计设计管理与法规检查处

执法权限: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执法标准: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执法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2、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执法责任:

1、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

处罚项目: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

执法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31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的;……

执法机构:统计设计管理与法规检查处

执法权限: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执法标准: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执法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2、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执法责任:

1、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

处罚项目:使用已超过有效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从事涉外调查

执法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31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使用已超过有效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从事涉外调查的;……”。

执法机构:统计设计管理与法规检查处

执法权限: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执法标准: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执法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2、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执法责任:

1、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

处罚项目: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涉外调查

执法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31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涉外调查的”。

执法机构:统计设计管理与法规检查处

执法权限: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执法标准: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执法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2、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执法责任:

1、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

处罚项目: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

执法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32条:“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

执法机构:统计设计管理与法规检查处

执法权限: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执法标准: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执法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2、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执法责任:

1、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

处罚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

执法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32条:“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

执法机构:统计设计管理与法规检查处

执法权限: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执法标准: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执法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2、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执法责任:

1、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

处罚项目:泄露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执法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32条:“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泄露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执法机构:统计设计管理与法规检查处

执法权限: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执法标准: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执法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2、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执法责任:

1、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

处罚项目: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

执法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32条:“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的;……”。

执法机构:统计设计管理与法规检查处

执法权限: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执法标准: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执法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2、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执法责任:

1、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

处罚项目:冒用其他机构名义进行涉外调查

执法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32条:“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冒用其他机构名义进行涉外调查的;……”。

执法机构:统计设计管理与法规检查处

执法权限: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执法标准: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执法责任:

(十七)

处罚项目:

执法依据:

执法机构:

执法权限:

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执法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2、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执法责任:

1、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

处罚项目:未建立涉外调查业务档案

执法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32条:“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未建立涉外调查业务档案的;……”。

执法机构:统计设计管理与法规检查处

执法权限: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执法标准: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执法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2、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执法责任:

1、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

处罚项目:拒绝接受管理机关检查

执法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32条:“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拒绝接受管理机关检查的;……”。

执法机构:统计设计管理与法规检查处

执法权限: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执法标准: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执法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2、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执法责任:

1、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

处罚项目:在接受管理机关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

执法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32条:“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在接受管理机关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

执法机构:统计设计管理与法规检查处

执法权限: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执法标准: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执法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2、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执法责任:

1、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

处罚项目:未标明、未向调查对象说明涉外调查许可证编号、调查项目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本调查为调查对象自愿接受的调查事项

执法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32条:“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未标明、未向调查对象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事项的”。

执法机构:统计设计管理与法规检查处

执法权限: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执法标准: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执法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2、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执法责任:

1、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

处罚项目: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未依法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

执法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33条:“涉外调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一)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未依法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的;……”。

执法机构:统计设计管理与法规检查处

执法权限: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执法标准:警告,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执法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2、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执法责任:

1、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

处罚项目:终止涉外调查业务,或者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

执法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33条:“涉外调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二)终止涉外调查业务,或者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的。”。

执法机构:统计设计管理与法规检查处

执法权限: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执法标准:警告,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执法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2、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执法责任:

1、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

处罚项目: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

执法依据: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36条第1款第()项:“(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36条第2款:“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法规检查处()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执法标准:对企业事业组织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2、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执法责任:

1、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五)

处罚项目: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

执法依据: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36条第1款第()项:“(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36条第2款:“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法规检查处()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执法标准:对企业事业组织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2、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执法责任:

1、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

处罚项目: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

执法依据: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36条第1款第()项:“(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36条第2款:“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法规检查处()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执法标准:对企业事业组织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2、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执法责任:

1、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七)

处罚项目: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

执法依据: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26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在下一轮国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后仍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法规检查处()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执法标准:予以警告,在下一轮国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后仍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2、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执法责任:

1、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

处罚项目: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执法依据: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29条:“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一)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执法机构:法规检查处(科)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执法标准:警告

执法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2、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执法责任:

1、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九)

处罚项目: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

执法依据: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29条:“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的;……”。

执法机构:法规检查处(科)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执法标准:警告

执法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2、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执法责任:

1、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

处罚项目: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执法依据: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29条:“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执法机构:法规检查处(科)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执法标准:警告

执法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2、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执法责任:

1、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一)

处罚项目:伪造、篡改或者冒用《国家统计调查证》

执法依据:

《国家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15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仿造、篡改或者冒用《国家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执法机构:法规检查处(科)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执法标准:警告

执法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2、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执法责任:

1、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二)

处罚项目:未经法定程序批准,自行制发统计报表,擅自公布统计资料

执法依据:

《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17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分别情况,给予罚款或行政处分:……(四)未经法定程序批准,自行制发统计报表,擅自公布统计资料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法规检查处(科)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执法标准: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

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执法责任:

1、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三)

处罚项目:逾期不办理统计登记、变更登记

执法依据:

《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17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分别情况,给予罚款或行政处分:……(五)逾期不办理统计登记、变更登记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七)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违反本条(二)、(三)、(五)、(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法规检查处(科)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执法标准: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处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2、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执法责任:

1、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四)

处罚项目:阻挠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检举、揭发人员进行刁难、打击报复或妨碍统计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执法依据:

《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17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分别情况,给予罚款或行政处分:……(六)阻挠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检举、揭发人员进行刁难、打击报复或妨碍统计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七)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违反本条(二)、(三)、(五)、(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法规检查处(科)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执法标准: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处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2、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执法责任:

1、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五)

处罚项目: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执法依据:

《湖北省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第11条:“《湖北省统计证》每两年验证一次。凡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除追究纪律处分外,应吊销《湖北省统计证》。”

执法机构:统计设计管理与法规检查处

执法权限: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执法标准:吊销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执法程序:

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执法责任:

1、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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