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统计局《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暂行规定》(国统字〔1998〕230号)、国家统计局《〈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国统字〔1999〕10号)、《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统计人员应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实行持证上岗。
二、审批内容
审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专、兼职人员是否具备从事统计工作的资格。
三、审批条件
凡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统计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均须经过统计上岗培训、考试,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经所在地政府统计机构审核报广东省统计局审定,取得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的、广东省统计局验印的《统计上岗证》,方可从事统计工作。凡是要申领《统计上岗证》的统计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
(三)具备一定的统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统计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的人员,经发证机关审定;或经过统计上岗资格培训、考试,统计法、统计基础知识和统计实务考试成绩合格的,经用人单位考核能够胜任统计岗位工作,并经发证机关审定的。
(四)热爱统计工作,有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领取《统计上岗证》须持下列有关材料(复印件无效):
1、《广东省统计人员领取〈统计上岗证〉登记表》;
2、统计中专以上学历证明或者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3、参加统计岗位培训成绩单;
4、1寸照片三张。
(二)申领程序
1、统计人员申请领取《统计上岗证》须领取和填写《广东省统计人员领取〈统计上岗证〉登记表》(加盖公章),并提交有关材料。
2、县级统计局负责对所属单位统计人员申领《统计上岗证》的资格、登记表及申领材料进行审核后,统一报地级以上市统计局复审,然后报广东省统计局审定合格后办理申领《统计上岗证》手续。
3、中央在穗单位及各级无主管单位负责对所属单位统计人员申领《统计上岗证》的资格、登记表及申领材料进行审核后,统一报省统计局复审,复审合格后办理申领《统计上岗证》手续。
4、受理单位:广东省统计局统计教育中心;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省政府大院10号楼侧;电话:020-83331917;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通信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省政府大院广东省统计局统计教育中心,邮编:51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