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以及《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审批内容
省直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省直事业单位、经省政府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省级以上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省政府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中央驻粤单位,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都需要按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具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其调查项目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报省统计局备案;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外的不具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其调查项目经制发部门负责人签署后,报省统计局审批。
三、审批条件
(一)统计调查的内容和调查范围必须与部门的职能相一致,必须符合既定的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分工原则。
(二)统计调查项目必须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凡一次性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搞定期调查;凡非全面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搞全面调查。最大限度地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
(三)调查项目中的报表表式和文字说明必须规范;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必须科学;调查内容要简明扼要,不能与其他调查重复、交叉、矛盾。
(四)调查项目必须使用国家统一的统计标准和分类。涉及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规定以外的专业标准和分类,要与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一致。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化科学及分类科学的原理进行归纳和设计,并在使用前征求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意见。
(五)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避免由于调查方法使用不当给基层造成过重负担和产生数据质量问题。
(六)重大调查项目要有研究论证和试点报告,必须提供论证材料和试点材料。
(七)调查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和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四、审批程序
(一)申报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1、部门名义发出的申请审批或备案的函。
2、部门制发的调查方案和表式。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抽样方案(针对抽样调查)等。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
3、相关文件。包括新建立该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
(二)审批程序。
1、制定统计调查的部门,先到广东省统计局法规制度处领取《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申报表》,并进行填写。
2、 广东省统计局法规制度处将送审的部门统计调查交有关处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作出说明和解释,并按照修改意见认真进行修改;如有不同意见,双方应进一步研究磋商达成一致。否则由广东省统计局法规制度处进行最终裁决,部门应按最终裁决意见进行修改。
广东省统计局法规制度处对送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提出修改意见和完善建议。
3、广东省统计局法规制度处对部门统计调查的具体审核工作完成之后,以省统计局名义发函批复。批复分为:同意实施;不同意实施;建议暂缓实施三种。部门收到批复后,应严格按照批复执行。
4、部门收到同意实施的复文后,要及时印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起草布置实施的部门文件,部署调查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实施调查、延期实施调查或需调整变更调查方案的,须及时向广东省统计局报告说明原因。
(三)审批时限。广东省统计局在收到部门正式申请函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完成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部门收到复函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送达广东省统计局,以便及时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中建立或更新记录,以及履行公文存档手续。对有关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预知、有特殊时效性要求的调查,广东省统计局将根据特事特办的原则,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备案项目可事后补办。
审批或备案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受理单位:广东省统计局法规制度处;
办公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省政府大院6号楼;
电话:020-83134020;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
通信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省政府大院广东省统计局法规制度处,
邮编:51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