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城区统计局政务公开内容 | |
为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大精神,榕城区统计局决定进行政务公开。公开内容: 一、区统计局的基本任务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二、全区统计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三、区统计局的主要职责 区统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统计调查计划,部署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二)组织国家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搜集、整理、提供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资料; (三)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依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国民经济核算; (四)管理和协调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表和统计标准。 四、区统计局统计人员权利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三)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统计人员依照前款规定执行任务,依法对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统计机关颁发的工作证件或检查证件。 五、统计对象的法律责任 根据《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规定,统计对象负有以下法律责任: (一)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者,由区统计局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罚款;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虚报、虚报统计资料的; 2、仿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 3、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对企业事业组织的上述行为,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区统计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三)不按规定办理统计登记的,由区统计局责令限期登记,如不办理登记的,视为拒报。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统计局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2、擅自涂改或者销毁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设置统计人员或者统计人员未按照规定持证上岗的; 4、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5、违反规定公布统计资料的。 六、全区统计登记有关规定 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从成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统计制度规定到区统计局办理设立登记,并提供统计资料。 本行政区域内新开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从核准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区统计局办理统计设立登记;当年竣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从交付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区统计局登记备案。 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组织的隶属关系或者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应当从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的区统计局办理变更登记。 本行政区域内被撤销的单位,由决定撤销部门从该单位被撤销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区统计局予以注销。 |